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饲养犬只和其它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注意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注意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