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公民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得妨碍他人乘坐,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鼓励公民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公交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开私家车出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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