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传播秩序,利用网络传播正能量,不得以发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淫秽和暴力信息,不得宣扬迷信、邪教思想,不得制作、复制、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