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规定使用燃煤小锅炉、茶水炉、饮食灶等;
(七)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景观河道、湖泊内实施倾倒污水、洗涤、游泳、非法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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