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私拉电力、通讯线路;
(二)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三)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他人停车位,妨碍他人通行;
(四)在社区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自行车;
(五)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生活;
(七)利用住宅、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前款第六项所称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一)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私拉电力、通讯线路;
(二)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三)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他人停车位,妨碍他人通行;
(四)在社区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自行车;
(五)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生活;
(七)利用住宅、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前款第六项所称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