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规范使用远光灯和喇叭;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占用应急车道、急救通道,违反规定停车;
(四)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
(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八)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九)驾驶机动三轮车、低速电动车在禁行区域、限行区域、限行时段内行驶;
(十)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前款第九项规定的禁行区域、限行区域、限行时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规范使用远光灯和喇叭;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占用应急车道、急救通道,违反规定停车;
(四)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
(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八)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九)驾驶机动三轮车、低速电动车在禁行区域、限行区域、限行时段内行驶;
(十)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前款第九项规定的禁行区域、限行区域、限行时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