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六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六条 对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