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八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八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必须提出申请并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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