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九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九条 全市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市、区(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放牧。
市、区(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放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