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