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七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其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树立明显标志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