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因生产和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