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