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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