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