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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