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