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或无故停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