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不修复或者不更换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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