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