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油区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油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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