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制止、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