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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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的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
未经定点,任何单...
第四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公安、物价...
第五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全市设置规划、区(县)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
第六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开办定点屠宰厂(场)。
较大...
第七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牧...
第八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定期消毒、财务、统计制度。
第九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划定服务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屠宰厂(场)或者跨区...
第十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及经营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具体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
第十二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规定。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主检人员签发检验证明,胴体加盖肉品品质合格印章...
第十三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四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检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检疫、检验任务,配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疫、检验设施。
第十五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核发健康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生猪及胴体,必须就地强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进...
第十九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经营猪肉产品的摊点,应当具备固定货棚、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设施。盛装生猪产品的容器和切割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运输生猪产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长途拉运生猪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短途运输,应当上苫下垫,防止污染。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或者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税费的,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处罚。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乱设关卡,非法干预生猪生产者、经营者跨行政区域经营或者故意刁难客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非法扣...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检疫人员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制止、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