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的肉联厂、屠宰厂的检疫,由厂方自行负责,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经检疫合格的的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的检疫证明,并加盖验讫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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