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