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
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