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
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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