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核发健康证后,方能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