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核发健康证后,方能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