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检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检疫、检验任务,配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疫、检验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