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确定实行自行检疫、检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检疫、检验任务,配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疫、检验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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