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规定。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主检人员签发检验证明,胴体加盖肉品品质合格印章,方可出厂(场)。发现一、二类疫情,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