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及经营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具体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