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第八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定期消毒、财务、统计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开办定点屠宰厂(场)。 较大...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牧...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划定服务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屠宰厂(场)或者跨区...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及经营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具体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查看《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