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开办定点屠宰厂(场)。较大规模的养猪场可以附设定点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