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保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税务、公安、物价、环保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