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的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民自宰自食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