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条件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