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划定服务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屠宰厂(场)或者跨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