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生猪及胴体,必须就地强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