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生猪及胴体,必须就地强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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