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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