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验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