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乱设关卡,非法干预生猪生产者、经营者跨行政区域经营或者故意刁难客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非法扣押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给货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