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生猪屠宰管理、检疫人员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