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缴纳税费的,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处罚。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