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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