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发现一、二类疫情没有及时报告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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