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