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水库及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