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25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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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田庄水库和沂河沂源源头水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用水安全,根据《... 第二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田庄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库区、沂河沂源源头水保护区(以下简称源头水保护区)以及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 第三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田庄水库所在地沂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保... 第四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第五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及水源水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六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 第七条 水库管理、保护范围: (一)水库大坝上、下游坡脚外二百米区域内为管理范围,二百米至三百米区域、水库... 第八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 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采砂、采石、取土; (三... 第九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其工程建设... 第十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不得擅自采砂、采...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源头水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兴利水位线以下以... 第十二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 第十三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有毒... 第十四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造纸、制革、酿造、电镀、印染、炼油、炼... 第十五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埋设保护区界桩,标注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桩... 第十七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编制源头水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根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水库及... 第十八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源头水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 在... 第十九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源头水保护区内超过排污标准的现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超过污染物... 第二十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在源头水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源头水保护区内的医疗废物应当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堆...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保护区内运输危险、有害化学物品车辆的管理。发生危险、有害化...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质预警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源头水保护区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推广绿色生态农业,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水库水源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发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及源头水保护区的巡查,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码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三十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餐饮、经营摊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分割、占用水库水面及库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车辆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水库源头水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水库及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