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物品库和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未采取防溢防漏和防火防爆措施,运送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
(五)擅自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及饮食服务项目;
(六)从事畜禽、网箱养殖、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的水域从事捕捞等渔业活动;
(七)在非指定的水域从事游泳、钓鱼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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