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
(三)向河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屠宰、饲养畜禽等产生的污水和医疗污水、废弃物;
(四)倾倒、坑埋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残液、残渣。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
(三)向河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屠宰、饲养畜禽等产生的污水和医疗污水、废弃物;
(四)倾倒、坑埋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残液、残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