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
(三)向河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屠宰、饲养畜禽等产生的污水和医疗污水、废弃物;
(四)倾倒、坑埋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残液、残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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