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水库源头水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