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餐饮、经营摊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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